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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18年4月,北京石化井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施工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等材料作为证据。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北京石化井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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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