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本区水务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制定本区的水资源利用、开发、节约、保护等规划。
(二)统一管理本区水资源,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本区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且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需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区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本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组织落实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本区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需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水库、湖泊及饮用水保护区等水域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区水利工程和水务实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区水土保持工作。
(九)参与本区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参与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十)组织协调、监督、执导全区的防洪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种水事纠纷。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