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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17年10月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兴延高速项目时在昌平区流村镇高口沟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作为证据。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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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